自2014年9月1日起,古巴海关总署颁布的第206、207和208号令,以及古巴财政和价格部颁布的第300号部令生效,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颁布的320、321号令和2012年颁布的122号令,以及财政和价格部2012年颁布的第223号部令。(古巴签证服务中心)
新规定主要包含几个方面内容:
对自然人以非贸易为目的进口物品的数量设置上限;
为自然人非贸易目的进口物品编制了海关定价目录;
对于自然人通过航空、海运或邮寄方式进口的“杂项”物品,规定金额不得超过200比索,且海关定价标准从原先的每公斤计价10比索调整为20比索,免税重量也从原先的3公斤降低至1.5公斤。
除上述新规以外,对于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,现行的其它规定维持不变,包括进口物品金额不超过1000比索,杂项物品海关定价标准为每公斤10比索,等等。
海关将根据货物的属性、数量、功能等决定进口是否属于贸易目的。海关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阻止自然人贸易性质的进口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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