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5月20日古巴第14号官方公报颁布海关总署第143号规定,放宽了对自然人以非商业目的进口(即旅客携带或邮寄入境)家电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限制,但其价值、数量及技术条件均应符合现行法规要求。相关规定见下表:
品名 | 原有规定 | 新规 | 数量(件) | 计税金额(比索/件) |
冷冻柜或冰箱 | 只允许进口新的设备,且容积不得超过7立方英尺(相当于198.24升) | 允许进口,没有限制 | 2 | 300 |
空调 | 不允许进口 | 允许进口,制冷量不超过1冷吨或12,000BTU(相当于1.5匹) | 2 | 150(≤0.75吨)200(0.75~1吨) |
电炉灶 | 不允许进口 | 只允许进口电磁炉,且单头功率不能超过1,500瓦 | 2 | 100(≤2头灶)200(≤4头灶)500(>4头灶) |
电烤箱,包括微波炉 | 不允许进口 | 只允许进口微波炉,且功率不能超过2,000瓦 | 2 | 50 |
电淋浴器 | 不允许进口 | 允许进口,没有限制 | 2 | 20 |
电油炸锅 | 不允许进口 | 允许进口,没有限制 | 2 | 40 |
电热水器 | 不允许进口 | 允许进口,没有限制 | 2 | 60 |
电熨斗,功率高于290瓦的无蒸汽熨斗,或功率高于703瓦的蒸汽熨斗 | 不允许进口 | 允许进口,没有限制 | 2 | 8 |
烤面包机 | 不允许进口 | 允许进口,没有限制 | 2 | 20 |
电动轻便摩托车 | 不允许进口 | 允许进口,最大时速不超过50公里且发动机功率不超过1000瓦 | 2 | 200 |
古巴现有两种货币并行,古巴比索(CUP)和可兑换比索(CUC)。财政与价格部对关税计税币种规定,古巴人以及在古巴长期居住的外国人,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第一次非商业目的进口,以古巴比索(CUP)计税,第二次及以后进口以可兑换比索(CUC)计税;其它旅客以可兑换比索(CUC)计税。